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的治安秩序和稳定,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及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我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和动员师生员工,人人参与,群防群治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为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学校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综治委)。校综治委在党委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全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校综治委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策、法令和工作部署。
(二)制定和实施本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计划、督促检查本校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及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确保内部各方面的安全。
(三)协助公、检、法机关调查处理我校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决定奖惩事项或向党政领导提出奖惩建议。
(五)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组织师生员工参加属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 各处级单位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简称综治小组),建立健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单位综治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学校党政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部署的有关治安、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
(二)对所属师生员工进行社会治安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师生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到群防群治。
(三)制定本单位的治安防范措施,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及时发现不安定苗头,积极做好内部纠纷的调解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缓解与消除矛盾。防止罢餐、罢课、书写大小字报、上访请愿等事件的发生。
(四)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治安、防火、交通、涉外安全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好重点部位的防盗、防火工作,经常检查,排除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案件,尽力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六条 保卫处作为学校治安安全主管业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及时向校党委主管领导和校综治委提出治安安全工作建议,按党委和主管领导要求拟定工作计划和方案,负责处理校内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二)在校领导、校综治委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各项治安安全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有关单位迅速整改。
(三)协同有关单位领导,在师生员工中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和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食物中毒)教育,对轻微违法人员作好帮教工作,对需要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核定,并向上级提出处理意见。
(四)根据上级精神和校综治委的部署,组织实施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五)在职权范围内或根据校领导指示,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灾害事故等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履行校综治委办公室职责,当好校党委的参谋和助手,并完成好校领导交办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第七条 校宣传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积极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宣传表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清理校园网上的不良信息,清除各种可能诱发违法犯罪的文化垃圾。
第八条 工会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对教职工进行社会治安和法制宣传教育,鼓励教职工要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作好教职工内部各类矛盾的疏导调解工作。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针对大学生特点,经常对学生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积极做好各类内部矛盾的调解工作,及时消除危及治安安全的苗头和隐患,对犯错误的学生作好挽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学生中违法犯罪现象,作好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工作,指导学生建立“大学生治安服务队”等学生自管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提高大学生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由学校(或由学校综治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治安防范、调解民事纠纷或解决内部矛盾、帮教工作、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单位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人,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尽职尽责,作出显著成绩的。
(四)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事迹突出的个人。
(五)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财产有功的个人。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凡未达到上级主管部门或本校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不得评为本年度精神文明单位;其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不准晋级晋职。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领导、校综治委或院系处级领导对当事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出现重大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内部矛盾纠纷解决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疏于安全防范和管理,连续发生案件又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四)由于疏于管理和教育,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或中毒事故的。
(五)对本单位发生的犯罪案件或存在的重大治安、火灾隐患等隐瞒不报,或对公安、保卫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置之不理的。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