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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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学校集体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各类活动顺利进行,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所属师生在校外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也应参照本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审批审查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学校场所、场地,面向师生或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庆典活动、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

符合下列条件的群体性活动属于大型活动:

(一)由学校、校内各单位、学生团体组织在校内举办的参加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活动。

(二)由学校、校内各单位、学生团体组织在校内举办的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有校外重要来宾参加的活动。

(三)校外人员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活动。

(四)进校机动车在30辆以上的活动。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严格管理或危险性较大的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  对学校内单场次参加人数1000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校内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保卫处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校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学校确定的工作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安全工作人员,配备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三)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四)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及公安机关报告;

(五) 接受公安机关、保卫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按照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机读验票设施、设备和安保工作人员。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直接承办的,主办者履行上述规定。

第八条 大型活动场地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 保卫处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二)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督促举办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根据大型活动需要,配备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部门协助;

(三)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四)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全校通报;

(五)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七)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对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学校领导和公安机关汇报。

 第十条  承担大型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供规范的服务,并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职责。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一条  学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前向学校保卫处申报,由学校保卫处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二条  校外单位在校内举办本规定第十条范围以外大型活动的,由校内接洽单位向学校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主办单位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七个工作日前填写相关安全审批表,交保卫处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学生团体组织在校内举办本规定第十条范围以外大型活动,经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学校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主办单位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个工作日前填写相关安全审批表,交保卫处安全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学生团体组织在校内举办本规定第三条范围以外的群众性活动,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在举办活动的个工作日前填写相关安全审批表,交保卫处安全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在向保卫处申请安全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属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大型活动除办理审批手续外,还需要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备案表》;

(二)大型活动应提供活动整体方案及时间表;

(三)大型活动应提供向学校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的复印件;

(四)大型活动应提供安全风险预测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应提供参加活动校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进校车辆情况;

(六)使用证件、门票或进校凭证的大型活动应提交证件、门票或进校凭证的样本;

(七)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提交变更方案;

(八)有承办单位的,提交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九)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十)校外单位在校内举办活动的,校内接洽单位还应提供校外单位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与其签订的合同书及安全协议书;

(十一)其他与举办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二)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机构;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 

(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内容。

十七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批:

(一)危害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侵害少数民族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传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影响生活秩序、严重妨碍治安或影响交通秩序的; 

(六)举办者无法维护活动安全秩序的。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卫处有权令其停止活动: 

(一)未经批准,擅自举行活动的; 

(二)超出场地核定容量的90%发售入场券的或者参加活动人员超过核准人数的;

(三)现场秩序混乱,对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五)严重影响师生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秩序的;

(六)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的紧急情况的。 

第十九条 对于不属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大型活动,保卫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为保障公共利益,做出审批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保卫处有权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变更或者撤回大型活动审批许可并及时告知主办者。变更、取消已公布的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应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已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确需变更或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报告学校保卫处, 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保卫处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或取消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或取消的,承办者应及时办理变更可取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公布的大型活动发生变更或取消的,承办者应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四章 安全规范

第二十三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场所管理者、施工单位签订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协议。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必要时承办者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办者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十七  保卫处应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保卫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作者: 发布日期:2014-04-10 文章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