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师生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有党政办、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全校的治安安全管理工作。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保卫处对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置。
第五条 保卫处在开展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校园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出校园人员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校园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对校园内发生的遗失、治安等类案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四)维护校园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校园内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校园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 治安保卫责任
第六条 校级领导治安保卫责任
(一)组织贯彻中央、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条例及规定,领导建立健全学校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
(二)领导保卫处的工作,加强其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对保卫工作所必须的经费给予支持和保障;
(三)把治安保卫工作作为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四)领导并监督学校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代表学校与校内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经常了解并掌握全校的治安状况,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帮助解决各部门在开展治安防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领导治安保卫责任
(一)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政府的法规,认真落实本校制定的有关治安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
(二)每年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治安保卫责任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三)向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及时发现有危害校园治安的苗头,及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四)建立健全治安防范逐级岗位责任制。对本单位的财会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物资仓库以及存放有贵重物品的重点部位加强安全防范,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单位内部现金要存放在保险柜内,不得超过财务制度规定的数额。
(五)发生案件要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案件一经立案,要发动群众提供线索,积极配合保卫处和公安机关侦破。
(六)重大节日、纪念日、寒暑假和重大政治活动前夕,要对所属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消除治安隐患。
第八条 科室、班组治安保卫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有关治安保卫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将治安防范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
(二)经常向教职工、学生进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安全意识培养教育,提高法制和安全防范意识;
(三)对本单位的计算机房、物资仓库、实验室以及存放贵重物品、设备、现金、票证等重点部位加强管理,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治安防范措施。重点部位要选派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的人负责;
(四)加强对青年职工、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对重点人员要成立帮教小组落实帮教措施,及时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五)对保管、使用刀具和有毒化学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做到件件有登记,使用有手续。单位负责人要经常检查领取、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任何人不得制造或存放凶器;
(六)发生案件,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保卫处进行工作。发现有危害社会治安苗头的人和事,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疏导教育和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九条 财务部门治安保卫责任
(一)财务部门存放现金不得超过上级规定的限额。因特殊原因滞留现金过夜,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并设专人值班看管;
(二)财务部门的房屋、门窗、锁要安全牢固;存放现金必须使用保险柜,保险柜密码和钥匙必须有两人分开负责保管,不得将钥匙放在办公桌内 ;
(三)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使用专用安全包,派专人专车护送;
(四)对各种票证要坚持检验、复核制度,做到日清月结,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五)下班前要关闭电灯,锁好门窗;下班后,除值班人员外不得他人进入财务室,更不得私自留宿;
(六)针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要健全治安防范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第十条 计算机房治安保卫责任
(一)计算机房的治安保卫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将治安防范工作列入岗位责任制。计算机及其附件要逐件造册登记,定期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二)使用计算机的人员不得利用计算机或校园网搞非法活动;
(三)非本部门人员上机,必须先经主管领导批准,值班人员在场时方准上机;
(五)机房要设置物品存放柜,上机人员的衣物要按规定统一存放,并有专人管理;
(六)计算机房的门、窗、锁要牢固,要安装报警器和防盗门窗。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并上报有关部门;
(七)计算机房内不得会客,留宿;
(八)计算机发生病毒要及时报告本部门的领导,并采取措施消除;
(九)人员离开工作间,必须切断电源,清理场地,排除一切隐患后方可离开;
(十)非正常上班时间使用机房,要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实验室治安保卫责任
(一)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保卫责任制度,并张贴在明显地方;
(二)贵重仪器、器俱、实验物品要造册登记,严格管理,经常清点核对;
(三)有毒化学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用后要存放在安全库(柜)内,加上保险锁,贴上封条。严格收、发、领、退有毒化学物品的计量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发现可疑或丢失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四)实验室的门、窗、锁要牢固,下班前要对门、窗、柜、实验物品、用电等进行安全检查,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便进入实验室;
(五)定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
(六)排放有毒化学物品、废液、废渣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库房治安保卫责任
(一)库房工作人员必须将治安保卫工作列入岗位责任制,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将治安防范制度悬挂或张贴在明显位置;
(二)原料、材料、产品的储运要有专人管理并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三)严格出入库检验制度,出入物资要有审批手续,清单要写清品名、规格、数量、做到单物相符;
(四)物资仓库必须具备安全条件,门窗、锁要牢固,要健全值班制度,建立巡逻、守护制度。露天仓库、货场及料堆均要选配能胜任工作的青壮年员工看管;
(五)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物资库内,严禁在仓库内扎堆、聊天、搞娱乐或其它不正当的活动;
(六)仓库物资出学校大门要有出门条,并主动交门卫进行核对后方可出校门。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治安保卫责任
(一)凡住宿人员必须经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正式批准并办理住宿手续后方可住宿,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住宿。要健全治安防范制度,并悬挂或张贴在明显位置;
(二)学生公寓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以及腐败物品,不得私自安装电器设备及使用电加热器具;
(三)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打麻将牌和赌博活动,严禁存放、传播、观看淫秽物品等违法活动;
(四)非住宿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学生公寓楼。到公寓楼会客者,要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外国人进入学生公寓楼要经外事部门同意并进行会客登记后方可进入;
(五)非住宿人员在二十二点前必须离开学生公寓楼;
(六)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巡视和安全检查制度,值班期间不得睡觉,不能擅离职守;
(七)学生公寓内不得搞经商活动,不得出售物品、张贴广告和联系业务;
(八)学生公寓管理人员要教育住宿学生保管好自己的现金和物品,不得在宿舍内存放大额现金和贵重物品,不要将房门钥匙交给他人使用,离开宿舍时要锁好门窗;
(九)住宿人员要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和宿舍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教学楼管理部门治安保卫责任
(一)维护楼内治安秩序,对楼内教学设施,设备及重点部位进行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健全治安防范制度,并悬挂或张贴在明显位置。
(二)允许进入教学楼的人员应是学校正式师生员工、进修生,其他人员进入教学楼必须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
(三)严禁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和带有放射性物质进入教学楼,任何人不得在楼内私自使用电加热器等违章电器;
(四)楼内严禁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
(五)每天晚十点清楼,清楼后任何人都不得进入教学楼;
(六)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值班巡逻检查制度,值班时间不得睡觉;
第十五条 浴室治安保卫责任
(一)浴室工作人员必须将治安保卫工作列入岗位责任制,认真负责,坚守工作岗位;
(二)宣传、动员入浴人员将衣物锁在衣箱内,不要将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带入浴室内,以防丢失;
(三)存衣箱要保持完整无损,损坏的要及时修理;
(四)浴室开放时,值班人员要加强巡视,保持浴室正常秩序,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捡拾物品要逐件进行登记,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处理,招领要有签字手续。
第三章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校园内禁止举办宗教活动;禁止利用网络散布非法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饲养宠物、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等其他妨碍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
未经批准,禁止以下行为:
(一)举办集会、示威、游行等活动;
(二)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建(构)筑物;
(三)在校园公共场所安装或使用音频、视频等传播设施;
(四)在校园公共场所张贴、摆放、悬挂、散发各类宣传物品;
(五)举办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监管的活动,组织培训班、演讲会、报告会等活动;
(六)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八条 校内举办的各类讲座、报告等活动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九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宣传部门并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宣传部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及亲友一律不得在校内办公室、教学楼内留宿过夜。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向保卫处申请,经批准登记后方可留住。留宿人员离校时,须到保卫处注销登记。学校集体宿舍和学生宿舍严禁私自留宿客人,严禁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
第二十一条 进入学校的各类人员及车辆,学校保卫处工作人员有权对其进行询问、身份核验及物品检查。未经批准,禁止携带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其他违禁品。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奖惩制度的实施由单位如实写出报告和意见,并经学校保卫处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请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责任人将赔偿金交到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所有赔偿金均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送交学校财务部门保存。
第二十三条 各种奖励或处罚,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执行;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在调查处理违反本规定事件过程中,相关单位应主动配合;
各单位发现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人和事,应迅速报告校综治委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应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如该办法没有相关规定,按本规定或相关校园管理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情况予以奖励:
(一)保护国家、集体、他人财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我校教学、科研、生产工作正常秩序,有突出成绩者;
(二)认真组织所属人员积极执行治安保卫责任,杜绝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在治安防范工作中采取可行措施,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揭发、检举各类犯罪分子,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处侦破重大案件的有功人员;
(四)在帮教工作中做了大量思想教育工作,使失足青年的思想、行为向好的方面转化,并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集体和个人;
(五)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治安保卫责任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不得力,在一年内两次收到保卫处发送的《治安隐患通知书》的单位,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对拒绝整改,在此期间发生事故或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造成严重事故者给予行政处分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