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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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交通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成立有党政办、学生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交通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的领导、组织、实施和落实。

主管安全稳定与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为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保卫处负责校内交通规划、交通设施及标识的管理、维护等,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及师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管理、监督,按照法律法规配合公安机关对校内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为维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校园内所有道路实行“行人优先通行”原则。所有参与校园交通行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行人。

第二章      道路规划及设施维护、管理

       第五条 保卫处根据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需要,负责校园内交通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交通设备、设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设备、设施。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

       第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保卫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在批准范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保卫处与相关工作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八条 校园内道路出现坍塌、隆起等情况或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相关部门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进行修复。

       保卫处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

第九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十条 根据学校道路实际情况和通行需要,实行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分道通行。

未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右侧行走。

第十一条 校园内通行车辆应严格限制车速,遵守北京市限行规定,按照交通标识指示行驶。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行人优先通行。进出校门时行车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禁止以下交通行为:

(一)驾驶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车辆;

(二)鸣笛、超车或并行;

(三)无证驾驶、学习(练习)驾驶、酒后驾驶;

(四)驾驶改造的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五)在交通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

(六)在校园内主干道、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交通路口等地停放机动和非机动车辆;

(七)在交通主干道、路口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

 (八)其他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委托具有专业停车管理经营资质的公司,办理校园停车场有关手续,使用税务专用发票,进行停车位、道路交通、标牌、标线规划和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经常驾驶机动车辆出入校园的本校师生,可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到保卫处办理校园内机动车辆通行手续。

 机动车进入校内行驶时应随车携带通行证,自觉接受门卫检查,不得伪造、转借、复制机动车通行证。

未办理“通行证”的机动车辆,进入校门参照相关规定按临时停车标准计时收费。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举办各类会议、活动等,举办单位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保卫处按照进出车辆规模、批次等制定相应的车辆引导、停放方案。

第十六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卫应主动疏通,确保安全通行。

第十七条 按照法律规定和上级工作要求,在校园举办大型活动或进行等级防控管理期间,进出校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遵守交通管理人员的引导,主动配合门卫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公车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制订车辆管理、使用、维修制度,并定期对公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

驾驶公车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学校违章超标,按照公车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发生的未造成人身伤害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方可按照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自行协商解决,若有异议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解决。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发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其他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

保卫处到达现场后,维护秩序,疏导交通,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园机动车管理办法》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保卫处有权采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拒绝进校、责令离校、收回通行证等方式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情节严重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作者: 发布日期:2013-12-30 文章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