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户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关于办理高校新生入户手续的规定》及北京市人事局、公安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户籍管理范围包括:学生户籍、教职工集体户籍及教职工子女集体户籍。
第三条 国家计划招生范围内的外地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迁移户籍。新生入学时不迁移户籍的,本人需书面声明,日后不再办理户籍迁移;高职学生及各类成人招生、短期进修学员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条 新入职的教职工在京没有住房的,可按需将户籍迁入我校集体户籍。
办理迁入我校集体户籍的教职工按照学校人事部门的要求上交本人户籍材料,由人事部门统一为其办理进京指标后,再由保卫处统一办理学校集体户籍。
户籍性质为北京市家庭户的教职工不能迁入我校集体户籍。
第五条 原我校集体户籍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须持有关证明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第六条 我校集体户籍职工的子女,随父母任一方在我校集体户籍落户时,须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到保卫处开具准予落户证明,本人持其他办理子女落户的手续到公安机关自行办理。办理完毕后,本人需将《常住人口登记卡》送还保卫处统一保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户籍状态应与学籍状态一致,学生离校时,户籍相应迁出。
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学生,须持教务部门开具的离校通知单到保卫处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应将户籍迁出学校:
(一)学校集体户籍教职工在京有住房的,应将本人及其亲属户籍迁往新址。
(二)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因私出国(境)人员,须将户籍迁出学校。
(三)调离我校的教职工须持人事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将户籍迁出学校集体户籍。前往外埠的,应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迁往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到工作单位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 因故死亡人员,直系亲属应持《死亡证明》注销户籍手续。
第十条 集体户籍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由保卫处统一保管。
学校集体户的教职工、学生在校工作、学习期间办理出国(境)、结婚、购房、更换身份证等事项时,可以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
本人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的,须持本人学生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借用手续。
委托他人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委托人应亲笔签署委托书,被委托人须携带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期间,借用人应妥善保管,按时归还。
丢失《常住人口登记卡》的,须持本人申请和院系证明材料到保卫处补办。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暂未就业或就业单位暂不能落户时,应办理毕业生户籍延缓迁出手续。
暂缓迁出的须携带《毕业生档案留存申请表》复印件、身份证或就业单位出具的正在办理落户的证明材料到保卫处办理。
第十二条 户籍暂留学校的人员,除办理就业相关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
户籍超期滞留在校期间,不得再借用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学校户籍卡首页复印件。
第十三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外地生、从外地分配或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在户口迁入我校后即可申请办理更换身份证手续。
换证时持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借出《常住人口登记卡》,自行到公安机关办理新身份证。
未办理过身份证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未办身份证证明"办理身份证。
身份证丢失或被盗的,须写出丢失原因和补办申请,加盖院系公章后到保卫处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